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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房地产估价师知识点整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限

2012-08-30 16:41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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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关、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因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3、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房屋翻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5、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权利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责任编辑: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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