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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契税的纳税人

2012-08-13 10:28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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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对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权属转移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房屋买卖

  房屋赠与

  房屋交换

  下列方式视同权属转移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的课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发生产权转移变动的土地、房屋

  契税的计税依据(四种情况)

  以成交价为计税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以税务部门核定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以价格差额作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

  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税收机关认为有必要时

  契税的税率

  契税税率为3%-5%

  各地适用税率由省一级政府确定

  契税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

  纳税环节

  在纳税义务发生以后,办理契证或房屋产权证之前

  纳税期限

  由承受人自转移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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