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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相关法规》工程建设相关法律考点(13)

2012-08-07 09:59  来源:  字体:  打印

  (一)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包括: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类如下: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应包括:①建设项目概况;②周围环境现状;③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④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⑤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⑥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⑦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2)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

  其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这些机构的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实施。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责任编辑:小蜻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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