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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相关法规》工程建设相关法律考点(9)

2012-08-07 09:56  来源:  字体:  打印

  (四)建设用地

  1、建设用地的批准。

  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即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③其他土地超过对公顷的。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征用土地的补偿。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对下列情形之一,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③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④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⑤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中,依照①、②两项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例: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下列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中,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应对土地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的有(  )。

  A.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B.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后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

  C.为公共利益需要而使用的土地

  D.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E.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的土地

  答案:CE

责任编辑:小蜻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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