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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相关法规》工程建设相关法律考点(8)

2012-08-07 09:55  来源:  字体:  打印

  五、土地管理法

  (一)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使用土地的权利。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土地分类。

  (1)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3)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规划编制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是:①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②提高土地利用率;③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④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⑤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3、编制和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三)耕地保护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责任编辑:小蜻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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