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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房产经纪人房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知识点第三章第三节(2)

2012-08-19 13:54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二、住宅质量保证和住宅使用说明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一)住宅质量保证书

  1.内容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保修项目和保修期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约定保修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下列最低保修期限。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2)屋面防水3年(竣工多年后房屋售出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已不足3年的,适用此款);

  (3)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4)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5)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6)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7)管道堵塞2个月;

  (8)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9)卫生洁具1年;

  (10)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拒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保修期自商品住宅交付之日起计算。

  (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内容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信、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责任编辑:跳跳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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