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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房产经纪人房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知识点第五章第三节(1)

2012-08-19 11:37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第三节 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一、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

  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责任编辑:跳跳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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