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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2-08-17 13:13  来源:  字体: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刑法》的决定,新《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中与消防监督管理有关的罪名有:

  (1)第114条规定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放火罪”;

  (2)第115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放火罪”和“失火罪”;

  (3)第130条规定的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4)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5)第136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

  (6)第139条规定的“消防责任事故罪”;

  (7)第146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8)第277条规定的“妨碍公务罪”; .2012年安全工程师报名时间

  (9)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责任编辑:跳跳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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