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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造价工程师《法规》教材考点:债的发生根据

2012-08-07 14:06  来源:  字体:  打印

  285、债的发生根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

  286、债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87、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拆讼时效期间为2年。对于下列拆讼,其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示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合同法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或者申请仲裁的,其拆讼时效为4年。

 

责任编辑:跳跳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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