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造价工程师《法规》教材考点:申请注册程序
21.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程序:申请人向骋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规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许注册,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初始注册有效期两年,自核准之日开始计算;
22.申请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的,在有效期到期日2个月前持下列材料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业绩和工作总结;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继续教育证明;
23.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续期注册:在注册期内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年检不合格的;无业绩证明或工作总结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未按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标准的;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24.申请续期注册程序:申请人向骋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规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续期注册,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续期注册后30日内,将予以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续期注册有效期为两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25.申请变更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向骋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注册;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注册的人员情况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26.继续教育内容: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自律规定和有关规定;工程项目全面造价管理理论知识;国内外工程计价规则及计价方法;造价工程师执业所需的有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国际上先进的工程造价管理经验与方法;各省级、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补充的相关内容;
27.继续教育的形式:参加各种国内外工程造价管理培训、专题研讨活动;
28.参加有关大专院校工程造价管理专业的课程进修;编撰出版专业着作或在相关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承担专业课题研究成果;
29.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计算方法:参加国内外工程造价学术交流、研讨会,每满一天计八学时;参加有关大专院校工程造价管理继续教育培训,每满1小时,计算1小时;发表专业论文和着作在国际杂志上发表每篇计30个学时;国家级杂志上每篇计15个学时;省级杂志上第篇计10个学时;正式出版社出版工程造价方面的着作计40个学时;参加继续教育讲课的教师每讲一次计20个学时;
30.咨询业的社会功能:服务功能;引导功能;联系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