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造价员从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造价员应从事与本人取得的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八条造价员应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二)使用造价员名称;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从业水平;
(四)保管、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第三十条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保证从业工作质量;
(三)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保守从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三十一条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合同约定外的不正当利益;
(二)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或从业印章;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四)不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造价员脱离工程造价岗位二年或二年以上者,应申请暂停从业,并到省、市站办理暂停从业手续。需要恢复从业的,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到省、市站办理恢复从业手续。
第三十三条遗失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应在公众媒体上声明后申请补发。
第六章自律规定第三十四条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应自觉遵守工程造价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活动质量。
第三十五条省、市站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中记录造价员的信用档案信息。造价员信用档案信息应包括造价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在从业活动中,受到各级主管部门或协会的奖励、表彰等,应当作为造价员良好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核实的、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员不良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六条省、市站对造价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以下自律惩戒: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警告,并责令书面检讨;
(三)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取消造价员资格;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省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原《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湖北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鄂建造价[2007]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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