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一条造价员应接受继续教育,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0学时,完成继续教育后由省站在资格验证记录栏加盖继续教育合格印章。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由省站统一组织,确定培训教材,并负责实施省直、中央在汉单位造价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各市站负责本区域造价员的继续教育实施工作。继续教育可采用网络教育和集中面授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有效期为四年。资格证书每四年验证一次,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三种。合格者由省站记录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内加盖公章,并更换新从业印章。
第二十四条造价员申请验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造价员验证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
(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业绩的单位证明。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整改:
(一)四年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四年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40学时的,或继续教育未达到合格标准的;
(三)到期无故不参加验证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
(一)验证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二)有本办法三十三条列举行为之一的;
(三)信用档案信息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
(六)其他导致证书失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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