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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开展2012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2012-05-02 10:33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关于开展2012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造资函〔2012〕27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的规定及要求,现就我省2012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始注册的受理范围及条件

  1、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1年以后申请的,须满足继续教育的要求。

  2、申请人的学历及从事造价工作年限,必须符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中对报考条件的要求。

  3、在下述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二、初始注册申报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人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进行网上申报。具体程序为:

  (1)申请人进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选择“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登陆”,先申请密码,然后进行登陆。

  (2)填写申请表。

  填写时应注意:

  1)毕业时间填写须与毕业证扫描件一致。

  2)从事造价工作年限要符合报考条件规定的年限。

  3)在工作经历一栏中按劳动合同上的聘用期限填写起止时间和现注册单位名称。

  4)按要求提供扫描件(扫描件必须清楚、太小无法辨认的不予受理,其中劳动合同扫描件应有聘用单位公章、个人签名、聘用期限内容)。

  5)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1年以后申请的,应补齐逾期注册期间继续教育的学时。并在申请表的逾期注册教育情况一栏中填上所学学时。

  (3)填写完基本情况信息后保存,然后点击数据上报,点击后会显示“数据已经上报,不能再做修改”等字样。最后将“初始注册申请表”下载并双面打印,加盖注册单位公章。

  3、申请人将书面申请材料报送各市造价(定额)站。各市站初审后,将申报材料汇总,上报省政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申请时间为5月21日~6月21日,逾期将不再受理。

  三、初始注册申报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二份;(其中一份不要装订,交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1张)

  2、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4、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或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该证明应由当地造价管理机构签署意见)。以及申请人近两年完成的主要工作成果两项;

  5、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供1~4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7、以上材料的原件初审核验后当场退还。

  四、注册费用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建办标函〔2008〕134号文件和有关的规定,造价工程师注册费待申请人初始注册后进行初始注册教育时一并收取。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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