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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咨询工程师《宏观经济》第三章(16)

2011-11-28 13:59  来源:  字体:  打印

  2.项目法人责任制

  2.1 内涵与适用范围

  ■项目法人的概念

  ◇可对一个项目独立的承担责、权、利的组织

  ■范围

  ◇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国有+经营性+大中型)

  ■无项目法人的处罚

  ◇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

  ◇不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2006年

  ·按照《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适用范围是( )。
  A.国有单位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
  B.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
  C.国有单位非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
  D.政府投资项目

  提示:参见教材P73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2.2 项目法人的设立

  ■设立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请注意】没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称稩

  ■项目法人的职责(项目全过程负责)

  ◇项目的策划

  ◇资金筹措

  ◇建设实施

  ◇生产经营

  ◇债务偿还

  ◇资产的保值增值

  ■项目法人设立的时间要求(三个阶段)

  ◇项目法人筹备组

  ☆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成立

  ☆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在申报项目可研报告时同时提出

  ◇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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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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