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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咨询工程师《组织与管理》第八章(19)

2011-11-23 15:48  来源:  字体:  打印

  (三)工程量的确认

  (1)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核实确认,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

  (2)工程量确认程序:①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②工程师进行计量。

  (3)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成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4)承包人不参加计量,发包人自行进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5)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6)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使承包人不能参加计量,计算结果无效。

  (7)工程师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或)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四)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支付方式:主要包括按月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段结算以及其他结算方式。了解每种结算方式的含义以及一些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2) 发包人应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3)同期用于工程上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以及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按比例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4)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追加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5)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要求付款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结果确认计量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7)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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