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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咨询工程师《组织与管理》第八章(16)

2011-11-23 15:35  来源:  字体:  打印

  三、施工进度管理

  (一)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采取分阶段施工的单项工程,承包人按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分别提交按单项工程编制的进度计划。

  (2)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后,应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果工程师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修改建议,则视为已同意。

  (3) 工程师对进度计划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不免除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本身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人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2)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开工日期前 7日,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3)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答复承包人。如不在48小时内答复,则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4)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开工,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对延期开工的通知没有否决权,但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三)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如果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工期延误后,竣工日期可以相应顺延。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顺利进行;

  (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不可抗力;

  (6)专用条约中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工期可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收到报告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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