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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咨询工程师《工程咨询概论》第十章(13)

2011-11-18 09:44  来源:  字体:  打印

  二、工程咨询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P281~284)

  (一)前期工程咨询的行政法律责任

  1.工程咨询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30条规定: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资格认定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等级直至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

  (2)超越认定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从事工程咨询活动的;

  (3)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变更和相应撤销、注销手续的;

  (4)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真实材料的;

  (5)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

  (6)经核实,咨询成果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

  (7)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2.咨询工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

  注册咨询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工程咨询质量问题给委托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工程咨询单位承担责任,工程咨询单位应据此对签字盖章的注册咨询工程师进行处罚或处分。

  (二)工程设计的行政法律责任

  1.设计人的质量责任:12项

  2.设计人的安全责任:4项

  (三)建设监理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1.监理人的质量责任:7项

  2.监理人的安全责任:4项

  (四)招标代理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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