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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咨询工程师《工程咨询概论》第八章(4)

2011-11-17 10:41  来源:  字体:  打印

  (七)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1.监督检查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初审机构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及时纠正注册工作中的违法和违规行为。

  2.撤销注册的决定

  3.初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情形

  4.初审机构实施注册登记违反规定的情形

  5.执业检查

  6.受到警告一年处分的情形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如果出现:“变更执业单位或专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或“超越规定专业执业的”情形,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警告一年处分。

  7.受到暂停执业一年处分的情形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如果出现“在执业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不履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义务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暂停执业一年处分。

  8.受到吊销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处分的情形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在执业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直接责任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吊销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处分。

  9.责令停止活动的情形

  未经注册却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名义从事工程咨询活动的人员,当地初审机构应责令其停止停止活动。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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