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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12)

2011-08-12 08:47  来源:  字体:  打印

  三、事故调查的规定(大纲四、熟悉)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权限

  (一般规定,即分级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特殊规定

  (1)提级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2)升级调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跨区域调查: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3、事故调查组的规定

  (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多选)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2)事故调查组人员素质要求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2008年4月29日,国务院“4.28”胶济铁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调查组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成立。经报国务院领导批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王君担任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组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梁嘉琨、监察部副部长郝明金、铁道部副部长彭开宙、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山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王军民任副组长,下设技术组、综合组、管理组三个小组开展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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