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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工程师《理论与法规》专家讲解(7)

2011-07-14 09:56  来源:  字体:  打印

  (六)土地增值税

  1. 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等。

  2. 纳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对象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所取得的增值额。

  3. 计税依据和税率

  (1)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税法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项目包括下列几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①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②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用中,故不允许在此扣除。

  5)其他扣除项目。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20%的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2)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税率见表3.4.3.

表3.4.3  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比例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50%以下(含50%) 30% 0 
超过50%~100%(含100%) 40% 5% 
超过100%~200%(含200%) 50% 15% 
200%以上 60% 35% 

  4. 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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