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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工程师《理论与法规》专家辅导(13)

2011-07-19 14:39  来源:  字体:  打印

  六、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有以下主要特点:

  (1)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2)以违反合同义务为要件。

  (3)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4)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

  1.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其承担违约责任的首选方式。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5)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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