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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咨询工程师考试《宏观经济》第五章(2)

2011-07-18 11:33  来源:  字体:  打印

  6.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财政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政府债券,不得向各级政府贷款,不得包销政府债券,但可以向银行贷款。

  7.商业银行的职能

  接受活期存款和承兑支票,制造货币和信用

  发放贷款,购买政府公债

  办理结算

  8.商业银行的特征

  吸收公众存款,创造货币

  设立实行批准制而非注册登记制(行业准入)

  9.我国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设立批准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监会)批准

  最低注册资本

  全国性-10亿

  城市-1亿

  农村-5000万

  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不按行政区设立

  分行的营运资金总和不超过总行资本金的60%

  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分立与合并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购买5%以上股份,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0.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吸收存款

  发放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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