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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辅导资料:房地产经纪制度(4)

2011-07-22 11:34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3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成为预期违约。如,甲委托乙出卖房产,而在合同期内甲私自将房产出售于丙,此行为表示甲将不同志履行与乙的合同,此时甲即为预期违约。

  32、免责事由包括:①不可抗力。②自己有过失。违约行为发生后相对人应采限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未采限措施导致扩大的损失,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请求赔偿。③ 约定免责事由。但根据合同法规定造成对人身伤害,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为无效。

  33、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① 强制实际履行。  ②违约金。约定的数额应与损失大致相当。③ 损害赔偿。在违约人继续履行或采限补救措施后,相对人还有损失的,可请求损害赔偿。

  34、我国对于违约行为,采取以继续履行为主赔偿为辅的救济原则。

  35、对于因履行迟延、履行不当或履行拒绝的行为,原则上均可请求继续履行或补充履行。除金钱外,债务发生履行不能,以及债务标的不适宜强制履行,或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不得请求强制履行。

  36、因迟延履行给付违约金后,不免除违约人的合同义务,仍应继续履行。

  37、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预见期利益不得超过违约人缔约时预见到的或可能预见到违约可能造成损失。

  38、在当事人违约行为为侵害对方人身或财产的,对方有请求违约损害赔偿或侵权赔偿的选择权。例如承租人损毁租赁房屋,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因而发生两个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出租人可择一行使。

  39、在合同未成立或成立后无效、被撤销,无法请求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在合同成立以前缔约上有过失的一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0、缔约过失责任虽不属于违约责任,属于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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