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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案例与分析》备考资料(19)

2011-07-19 09:37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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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容讲解:

  4.6 交易日期调整

  4.6.1 交易日期调整的含义

  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是其成交日期时的价格,是在其成交日期时的房地产市场状况下形成的。要求评估的估价对象的价格是估价时点时的价格,是应该在估价时点时的房地产市场状况下形成的。如果成交日期与估价时点不同 ( 往往是不同的,而且通常成交日期早于估价时点 ) ,房地产市场状况可能发生了变化,如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措施、利率发生变化、出现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等等,从而房地产价格就有可能不同。因此,应将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时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时点时的价格,如此才能将其作为估价对象的价格。这种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的调整,称为交易日期调整。

  交易日期调整实质上是房地产市场状况对房地产价格影响的调整。经过交易日期调整后,就将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时的价格变成了在估价时点时的价格。

  4.6.2 交易日期调整的方法

  采用百分率法进行交易日期调整的一般公式为:

  可比实例在成交日期时的价格×交易日期调整系数 = 在估价时点时的价格

  交易日期调整的关键,是要把握可比实例、估价对象这类房地产的价格自某个时期以来的涨落变化情况,具体是调查在过去不同时间的数宗类似房地产的价格,找出这类房地产价格随着时间变化而变动的规律,据此再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交易日期调整。调整的具体方法,可通过价格指数或价格变动率进行,也可采用时间序列分析 ( 有关内容可参见本书第 8 章“长期趋势法” ) .

  价格指数有定基价格指数和环比价格指数。在价格指数编制中,需要选择某个时期作为基期。如果是以某个固定时期作为基期的,称为定基价格指数:如果是以上一时期作为基期的,称为环比价格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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