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讲义精选(5)
第二节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
1.行政许可的基本内容
概念
是指行政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特点
强制力
公定力
确定力
可以设立行政许可的法规
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发布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省级政府)-实施满一年继续实行的的应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不得设立的内容
地方级不得设定应由国家制定的行政许可
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行政许可
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2006年】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均被列为行政许可项目。 ( )
【答案】√
【解析】房地产估价行业是目前我国估价领域惟一对机构和执业人员均实行行政许可的行业。
【2007年】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是一项行政许可项目。 ( )
【答案】√
2.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概念及组织形式
概念
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组织形式-自然人出资,房地产估价师个人发起设立
合伙制-2名以上专职房地产估价师合伙发起设立,对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制-3名以上专职房地产估价师出资发起,估价机构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
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
资质分级
一级
二级
三级(新设立机构为三级资质,设1年的暂定期)
各资质等级的通用标准(七要求)
机构名称要求:有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评估字样
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要求: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股份及出资比例要求:专职房地产估价师出资额或股份不低于60%
经营场所要求: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制度要求:估价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健全
估价服务质量要求:随机抽查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合格
行为要求: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禁止行为(只需要记两个特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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