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讲义精选(10)
第三节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
1.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考试性质
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的执业资格考试
组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内容
四门考试
报名条件(学历+工作经历+估价实务)
中专+8+5
大专+6+4
学士+4+3
硕士+2
博士
初级职称+10+6
报考需提供的材料
报名申请表
学历证明
实践经历证明
2.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2.1 注册的概念与种类
概念
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证明个人具有专业技术水平
通过注册-取得注册证书-证明在某个机构执业
注册种类
初始注册-当事人申请
变更注册-当事人申请
延续注册-当事人申请
注销注册-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撤销注册-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2009年】
房地产估价师注销注册可由当事人申请。
【答案】对
【解析】注销注册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撤销注册必须由主管部门作出
2.2 注册条件
注册条件(4条件)
取得执业资格
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受骋于房地产估价机构
无不予注册的情形
不予注册的情形(10种情况)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因房地产估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
因房地产估价业务活动以外的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完毕不满三年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日不满3年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撤销这日至申请日满3年
申请在2个或2个以上估价机构执业的
为现职公务员的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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