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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讲义精选(10)

2011-06-02 11:09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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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

  1.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考试性质

  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的执业资格考试

  组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内容

  四门考试

  报名条件(学历+工作经历+估价实务)

  中专+8+5

  大专+6+4

  学士+4+3

  硕士+2

  博士

  初级职称+10+6

  报考需提供的材料

  报名申请表

  学历证明

  实践经历证明

  2.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2.1 注册的概念与种类

  概念

  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证明个人具有专业技术水平

  通过注册-取得注册证书-证明在某个机构执业

  注册种类

  初始注册-当事人申请

  变更注册-当事人申请

  延续注册-当事人申请

  注销注册-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撤销注册-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2009年】
  房地产估价师注销注册可由当事人申请。

  【答案】对
  【解析】注销注册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撤销注册必须由主管部门作出

  2.2 注册条件

  注册条件(4条件)

  取得执业资格

  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受骋于房地产估价机构

  无不予注册的情形

  不予注册的情形(10种情况)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因房地产估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

  因房地产估价业务活动以外的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完毕不满三年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日不满3年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撤销这日至申请日满3年

  申请在2个或2个以上估价机构执业的

  为现职公务员的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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