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讲义(1)
3.4 国企改制中的划拨土地处置(两种方式)
办理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将原无偿变有偿)
国有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
国有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国有租赁经营的
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
保留划拨(继续无偿)(后三项保留期限不超过5年)
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有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用途不变(但改组为公司制企业除外)
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企业的
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一方属于濒临破产企业的
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3.5 划拨土地的收回(七种情况)-无偿收回土地时对地上物应给予补偿
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为了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要求
司法部门没收财产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
铁路、公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土地
3.6 两项管理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流转的,县级以上土管部门可没收非法收入,可处以罚款
凡上缴土地收益的土地,仍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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