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讲义(1)
2.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2.1 业主与物业的使用人(都是物业管理服务的对象)
业主
指物业的产权人(所有权人),是物业服务的对象
业主对建筑物专用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转让其专有部门,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一并转让
规划的汽车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使用人
不拥有物业的所有权,但通过某种形式获得物业使用权,是物业管理服务的对象
其与业主权利上最大的区别是没有对物业最终处置权
【2008年】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产权( )。
A.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B.属于业主共有
C.属于物业服务企业
D.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答案】D
【解析】取决于约定。
【2008年】
房屋承租人与业主一样,也是物业管理服务的对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合同约定为其提供服务。( )
【答案】对
【解析】房屋承租人属于使用人,使用人与业主一样属于物业服务的对象。
【2007年】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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