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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讲义(1)

2011-06-02 11:17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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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2.1 业主与物业的使用人(都是物业管理服务的对象)

  业主

  指物业的产权人(所有权人),是物业服务的对象

  业主对建筑物专用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转让其专有部门,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一并转让

  规划的汽车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使用人

  不拥有物业的所有权,但通过某种形式获得物业使用权,是物业管理服务的对象

  其与业主权利上最大的区别是没有对物业最终处置权

  【2008年】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产权( )。
  A.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B.属于业主共有
  C.属于物业服务企业
  D.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答案】D
  【解析】取决于约定。

  【2008年】
  房屋承租人与业主一样,也是物业管理服务的对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合同约定为其提供服务。( )

  【答案】对
  【解析】房屋承租人属于使用人,使用人与业主一样属于物业服务的对象。

  【2007年】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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