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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课程讲义(15)

2011-06-01 17:03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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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房屋登记的程序

  6.1 程序

  申请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但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由相关共有人申请

  申请登记材料应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应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受理

  审核

  记载于登记簿

  发证

  【2009年】

  申请房屋登记时,申请登记材料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

  【答案】对

  6.2 予以登记的条件(5条件)

  主体一致

  与规划证明材料及登记簿记载一致

  申请内容与材料证明事实一致

  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不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形

  6.3 不予登记的情形(7条)

  违法建筑

  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权利业源证明或提供的不一致的

  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事项冲突

  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

  房屋已依法被征收、没收

  房屋被查封期间

  其它

  6.4 其它规定

  权属证书的种类

  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登记的公告

  公告是对可能存在异议的申请,采用布告、报纸等形式公开征询异议

  公告并不是房屋登记的必经程序

  是否有必要公告,由登记机构确定

  【2006年】

  我国房屋权属登记( )。
  A.具有公信力
  B.公告是必经程序
  C.是一项法定制度
  D.为权利动态登记
  E.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答案】 ACD
  【解析】B公告非必经程序;E有两种证书,所有权证和他项权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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