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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判断题(2)

2011-05-09 14:33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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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于出租的房产,以房产评估价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  )

  2.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不考虑优惠政策,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  )

  3.征收土地使用税,考虑到一些地区经济较为落后,需要适当降低税额以及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需要适当提高税额的情况,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50%。 (  )

  4.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  )

  5.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中,包括转让房地产以及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  )

  6.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中,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不包括本比例数。 (  )

  7.在土地增值额扣除项目中,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两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10%的扣除。 (  )

  8.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  )

  9.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

  10.对单位或者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1年不使用的加征规定税额2倍以下的耕地占用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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