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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冲刺(19)

2011-05-23 13:57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四、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手段

  1.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监督控制的手段(P85)

  (1)审核技术文件、报告和报表。这是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与控制的重要手段。

  (2)指令文件与一般管理文书。

  (3)现场监督和检查。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

  1)开工前的检查。

  2)工序施工中的跟踪监督、检查与控制。

  3)对于重要的和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和工程部位,还应在现场进行施工过程的旁站监督与控制,确保使用材料及工艺过程的质量。

  现场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项

  1)旁站与巡视。一般而言,混凝土灌筑、预应力张拉过程及压浆、基础工程中的软基处理、复合地基施工(如搅拌桩、悬喷桩、粉喷桩)、路面工程的沥青拌合料摊铺、沉井过程、桩基的打桩过程、防水施工、隧道衬砌施工中超挖部分的回填、边坡喷锚打锚杆等均要实施旁站。

  2)平行检验。监理工程师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4)规定质量监控工作程序。

  (5)利用支付手段。

  2.停、复工令的实施(P78)

  (1)工程暂停指令的下达。出现下列情况需要停工处理时,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停工指令。

  1)施工作业活动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

  2)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3)在出现下列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行使质量控制权,下达停工令,及时进行质量控制。

  ①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承包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扭转;

  ②隐蔽作业未经依法查验确认合格,而擅自封闭者;

  ③已发生质量问题迟迟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处理,或者是已发生质量缺陷;

  ④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人员或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⑤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者;或擅自采用未经审查认可的代用材料者;

  ⑥擅自使用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认可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

  (2)恢复施工指令的下达。承包单位经过整改后、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证明造成停工的原因已消失。经监理工程师现场复查,认为已符合继续施工的条件,造成停工的原因确已消失,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恢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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