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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第三章重点解析(13)

2011-05-24 17:46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五)见证点的实施控制

  见证点是国际上对于重要程度不同及监督控制要求不同的质量控制点的一种区分方式。实际上它是质量控制点,只是由于它的重要性或其质量后果影响程度不同于一般质量控制点,所以在实施监督控制的运作程序和监督要求与一般质量控制点有区别。

  (六)级配管理质量监控

  (七)计量工作质量监控

  (1)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计量仪器,检测设备、称重衡器的质量控制。

  (2)从事计量作业人员技术水平资格的审核:尤其是现场从事施工测量的测量工,从事试验、检测的试验工。

  (3)现场计量操作的质量控制。作业者的实际作业质量直接影响到作业效果,计量作业现场的质量控制主要是检查其操作方法是否得当。

  (八)质量记录资料的监控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资料:现场管理制度、上岗证、图纸审查记录、施工方案。

  2.工程材料质量记录:进场材料质量证明资料、实验检验报告、各种合格证。

  3.施工过程作业活动质量记录资料:质量自检资料、验收资料、各工序作业的原始施工记录。

  (九)工地例会的管理

  (十)停、复工令的实施

  1.工程暂停指令的下达

  (1)施工作业活动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

  (2)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3)在出现下列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行使质量控制权,下达停工令,及时进行质量控制。

  1)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承包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扭转异常情况者。

  2)隐蔽作业未经依法查验确认合格,而擅自封闭者。

  3)已发生质量问题迟迟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处理,或者是已发生质量缺陷或问题,如不停工则质量缺陷或问题将继续发展的情况下。

  4)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进行施工者。

  5)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人员或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6)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者;或擅自采用未经审查认可的代用材料者。

  7)擅自使用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认可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

  2.恢复施工指令的下达

  承包单位经过整改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证明造成停工的原因已消失。经监理工程师现场复查,认为已符合继续施工的条件,造成停工的原因确已消失,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3.总监下达停工令及复工指令,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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