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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咨询工程师考试《组织与管理》:施工合同管理

2011-03-15 09:48  来源:  字体:  打印

  第三节我国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管理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一)示范文本组成: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

  (二)施工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 施工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二、施工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合同涉及的有关各方

  1.合同当事人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负责合同的履行管理。

  (二)施工合同的标的

  1.工程概况2.工程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质量、价款

  1.合同工期2.质量标准3.合同价款

  (四)合同生效

  (五)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1.发包人的义务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双方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数据真实,位置准确。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时间。

  (5)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6)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以及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批准手续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7)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8)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10)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11)建立、健全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2)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需要约定。

  2.承包人义务

  (1)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设计,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双方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按双方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需要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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