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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权利和义务

2011-02-22 10:19   来源: 河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 字体: 打印 收藏

  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独立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二)对承担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负责:

  (三)报考造价工程师专业工作经历的依据;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的凭证: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二)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三)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四)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业;

  (五)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六)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业务资料

摘自《豫价协[200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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