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造价员注册管理制度
西藏自治区造价员注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造价员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经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在考试合格后3个月内,向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申请注册。
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的造价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工作业绩证明。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工程造价执业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四条 造价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和聘用合同一并报单位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
(三)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由聘用单位报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
(四)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由自治区建设厅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 逐步实行造价员网络登记管理制度,建立造价员信息和评价体系。逐步建立造价员登记信息库,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对造价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造价员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月内到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办理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报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签署初审意见后,由聘用单位报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审核同意后,准予变更注册。
造价员办理变更注册后1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 造价员在本地市内变动注册单位,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报本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持资格证到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在“变更记录栏”中变更注册单位和换取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地市变动注册单位,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报迁出和调入地市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到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办理注册单位变更注册手续,换取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跨省区或行业变动注册单位,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后,经地市造价管理部门复核并经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核准后,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到调入所在省区造价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取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凡在省外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的造价员,进入我区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分两种情况:
(一)凡随区外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进入我区的造价员,进藏企业的分支机构按我区有关规定备案后,由进藏企业分支机构将造价员向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办理登记备案,方可执业。
(二)凡转入我区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执业的造价员,应持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证明和我区接收单位证明到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办理变更手续换取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注册机构应及时将造价员注册、变更情况向企业资质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五条 对持有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颁布发的资格证者,需在我区从事本实施细则规定专业的人员,应参加由我区组织的统一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我区开展相应专业的工程造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 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摘自《西藏自治区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暂行管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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