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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保修期限

2011-02-15 13:44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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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商品房交付使用

  3.2.1 履约按期交房

  3.2.2 协助办理权属登记

  3.2.3 住宅质量保证书

  3.2.4 住宅使用说明书

  3.2.1 履约按期交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开发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应及时告知买受人

  商品房建成后的测绘结果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差额,在交房时结算

  3.2.2 协助办理权属登记

  备案

  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提供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提供必要资料

  开发企业提供商品房买受人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所需要的文件资料

  【2007年】

  商品住房购买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负责办理。 ( )

  【答案】X

  【解析】

  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提供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60日是备案期限而非办理产权证期限

  开发企业协助办理,而不是由开发企业办理

  3.2.3 住宅质量保证书

  质量保证书的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

  保修期

  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不得低于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存续期

  相关规定

  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保修期内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其保修期从( )之日请计算

  A工程竣工

  B物业验收合格

  C购房人实际入住

  D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房屋

  【答案】D

  【解析】

  【重点】保修期限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屋面防水3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顶棚抹灰脱落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管道堵寒2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件保修期由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3.2.4 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内容

  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结构类型

  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等设施配置说明

  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配电负荷

  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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