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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开发企业设立程序

2011-02-15 13:40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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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资质等级 注册资本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时间 近3年房屋建设面积累计竣工 连续几年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专业管理人员总数 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一级资质 ≥5000 ≥5 ≥30 5 ≥15 ≥40 ≥20 ≥4

  二级资质 ≥2000 ≥3 ≥15 3 ≥10 ≥20 ≥10 ≥3

  三级资质 ≥800 ≥2 ≥5 2 ≥10 ≥5 ≥2

  四级资质 ≥100 ≥1 已竣工的建筑工程 ≥5 ≥2

  1.4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程序

  设立程序(三步)

  领取营业执照

  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

  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章程

  验资证明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暂定资质的管理

  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条件不低于四级资质条件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可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其有效期不得延长

  1.5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管理机构

  中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分级审批制度

  一级资质审批-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及二级以下-由省级主管制定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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