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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房地产转让

2011-02-16 09:43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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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

  两种处理方式

  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变划拨用地为出让用地,受让方缴纳出让金

  不改变原有土地的划拨性质,对转让方征收土地收益金

  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情况

  转让后的土地仍然符合划拨用地条件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其它

  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出售公有住宅的

  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它条件的

  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县级以上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收益金的上缴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土地收益金上缴国家

  转让后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办理出让手续的,补交出让金时应当扣除已缴纳的土地收益

  2.7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有关规定

  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

  国家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土地收益等方面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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