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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专项维修资金

2011-02-17 11:59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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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所在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业主大会成立后-将账户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在商业银行开户,以物业管理区域或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业主分户财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的,应续交

  4.6.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列支规定

  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

  售后公有住房之间

  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

  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

  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项目

  应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

  应由相关单位承担的费用(主要是市政设施)

  人为损坏的共用部门的修复费用

  应从物业服务费用中支出的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费用

  资金的使用

  可用于购买国债

  购买国债的批准

  应经业主大会同意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公有住房中提取维修基金的购买国债,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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