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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城市规划的实施

2011-02-15 13:50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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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 城市规划的实施

  报建审批管理(两证一书)

  1.3.5.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3.5.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3.5.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批后管理

  1.3.5.4 临时性建设规划管理

  1.3.5.5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1.3.5.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项目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其它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1.3.5.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该证主要是规定了土地的位置、使用性质、用途、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

  1.3.5.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定

  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出台后,向规划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的主要内容

  建筑管理

  道路管理

  管线管理

  审定设计方案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放线、验线制度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竣工资料的报送

  1.3.5.4 临时性建设规划管理

  临时建设应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1.3.5.5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监督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律责任

  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法律责任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的法律责任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规划部门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定进行建设的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险的决定当事人不执行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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