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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闲置土地的处理

2011-02-15 13:29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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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闲置土地的处理

  4.1 闲置土地的认定

  4.2 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4.3 征收土地闲置费

  4.4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4.1 闲置土地的认定

  概念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机关的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情形(任一)

  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

  出让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日期的,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

  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4.2 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七种处置方式)

  延长开发建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变更土地用途,办理手续后继续开发

  安排临时使用,待项目具备条件事重新批准开发,土地有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政府安排置换其他装置土地

  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进行建设,对原用地单给予经济补偿

  政府收回土地,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收回土地协议书

  由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还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4.3 征收土地闲置费

  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的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按出让金20%以下征收闲置费

  具体由省一级规定

  【2006年】

  放地产开发项目自( )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土地闲置费。

  A.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

  B.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

  C.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

  D.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

  【答案】B

  【解析】

  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起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

  在合同中规定了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

  4.4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公告,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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