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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划拨的管理

2011-02-15 13:28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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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划拨的管理

  3.3.1 划拨土地的转让

  3.3.2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3.3.3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3.3.4 国企改制中的划拨土地处置

  3.3.5 划拨土地使用权了收回

  3.3.1 划拨土地的转让

  转让的两种形式

  由受让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

  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所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凡向国家上缴土地收益的,仍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

  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3.3.2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所有人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新用地单位不宜办理出让的,可行实租赁

  租赁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签订租赁合同

  3.3.3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其抵押价值应当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

  因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造成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向国家缴纳地价款

  3.3.4 国企改制中的划拨土地处置(四种方式)

  划拨转出让

  租赁

  国有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

  国有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国有租赁经营的

  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

  作价出资(入股)

  保留划拨

  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有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用途不变(但改组为公司制企业除外)

  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企业的

  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一方属于濒临破产企业的

  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后三项保留期限不超过5年)

  3.3.5 划拨土地使用权了收回(七种情况)

  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为了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要求

  司法部门没收财产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

  铁路、公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土地

  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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