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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临时用地政策

2011-02-15 13:18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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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5 临时用地政策

  由建设单位向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时申请并取得批准

  由建设单位与集体土地所有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征用而非征收)

  临时用地期限最多不超过2年

  不得改变批准的用途

  不得从事生产性、经营性活动

  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期满后建设单位清理场地支付费用,土管部门注销登记

  超期可再次提出申请,不退地又不申请的视为违章用地

  1.5.6 联营使用集体土地政策(两种方法)

  联营指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联营企业

  持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

  由联营企业向县级以上政府土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两种处理方式

  批准后可以改变土地性质,实行征收

  也可以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作价入股

  1.5.7 征收土地公告

  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后10日内以书面或其它形式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四项)

  征收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和用途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与地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地土地情况

  土地补偿费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口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措施

  未过行公告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办理手续

  1.5.8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

  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有关规定使用

  耕地占用税用于土地开发和农业发展

  菜田基金、土地复垦费、土地荒芜费、防洪费用于菜田开发建设和土地的调整和治理

  征地管理费用于土地管理部门的各种业务开支

  1.5.9 特殊征地政策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补偿-国务院另行规定

  征收林地、园林-林业管理部门规定

  征收中发现文物、古迹、古树-报相关部门处理后方可征地

  烈士墓、华侨墓-按主管部门办理

  用地范围内有国防设施-经协商后方可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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