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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登记

2011-02-16 09:52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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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房地产登记的体制

  房屋和土地分别由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登记

  个别地方实现了房地产统一登记

  2.3 房屋登记的范围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参照

  2.4 房屋登记机构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是法定的房屋登记和发证机关

  2.5 房屋登记的基本要求

  以共同申请为原则,以单方申请为例外

  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建筑区区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登记

  以查验申请资料为主,实施必要的实地查看

  按房屋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宰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

  【重点】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因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房屋登记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房屋灭失

  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其他

  2.6 房屋登记的程序

  申请

  受理

  审核

  记载于登记簿

  发证

  【重点】

  予以登记的条件(5条件)

  不予登记的情形(7条)

  权属证书的种类

  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登记的公告(非必须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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