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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1-02-15 13:21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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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2.1 出让的概念

  2.2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2.3 出让方式

  2.4 出让年限

  2.5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

  2.6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

  2.7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1 出让的概念

  概念

  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上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金:是指通地有偿有限期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者,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一次或分次提前支付的整个使用期间的地租

  出让的含义

  出让,也称批租或土地一级市场,由国家垄断

  经出让取得使用权的单位,只有使用权,在期限内对土地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部分处分权);土地使用权可以入市,可以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但地下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使用者只有在向国家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集体土地不经征收不得出让

  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与土地使用者之间关于权利义务的经济关系,具有平等、自愿、有偿、有期限的特点(民事关系)

  2.2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出让土地的三符合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符合城市规划

  符合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程序

  省级政府下达控制指标,拟定年度出让国有土地总面积方案

  具体出让每幅地的条件,由市县级政府土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拟定,经有批准权折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市、县土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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