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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拆迁估价实务

2011-02-15 13:35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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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拆迁估价实务

  估价目的

  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市场价格

  估价时点

  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分期分段实施的,为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

  估价方法

  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

  实地查勘

  实地查勘记录要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三方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人原因不能进行实地查勘,或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或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说明

  技术协调

  同一拆迁许可证范围内的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

  需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机构之间应当就估价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择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计价货币

  人民币,精确到元

  【2007年】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的估价时点一般为( )

  A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

  B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定

  C拆迁公司现场动员搬迁

  D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

  【答案】D

  【2006年】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过程中,实地查堪地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 )

  【答案】√

  3.3 拆迁估价实务

  对房屋性质、面积认定的规定

  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当事人对拆迁在性质或面积协商一致的,可按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对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

  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对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

  可以向《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规定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没有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具体规定由市县规划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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