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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房屋租赁合同

2011-02-16 09:46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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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房屋租赁合同

  4.4.1 租赁合同的一般内容

  4.4.2 租赁合同必备条款说明

  4.4.3 租赁合同的终止

  4.4.1 租赁合同的一般内容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租赁用途

  租赁期限

  租金及交付方式

  房屋修缮责任

  转租的约定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4.4.2租赁合同必备条款说明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租赁用途

  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确需变动的,应当征得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与第三人互换房屋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原租赁合同终止,新的承租人应与出租人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租金及交付方式

  房屋的修缮责任

  出租住宅用房,自然损坏一般由出租人负责修复

  经营用房,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房屋修缮人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与另一方合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4.4.3 租赁合同的终止

  自然终止

  租赁合同到期,续租的应提前三个月提出

  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条款的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人为终止

  无效合同的终止

  租赁双方的原因终止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私自调换使用的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使用用途的

  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6个月以上的

  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

  故意损坏房屋的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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