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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征收土地的范围

2011-02-15 13:18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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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征收、征用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

  1.5.1 征收土地的范围

  1.5.2 征收土地批准权限

  1.5.3 申请征地不得化整为零

  1.5.4 对被征地单位和农民进行安置、补偿和补助

  1.5.5 临时用地政策

  1.5.6 联营使用集体土地政策

  1.5.7 征收土地公告

  1.5.8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

  1.5.9 特殊征地政策

  1.5.1 征收土地的范围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要以征收集体土地

  土地征收后,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2006年】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 )并给予补偿

  A. 征收

  B. 征用

  C. 征收或者征用

  D. 征购

  【答案】C

  1.5.2 征收土地批准权限

  征收土地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级政府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

  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

  其他用地由省级政府审批并报国务备案

  听证制度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听证

  1.5.3 申请征地不得化整为零

  征收土地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

  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

  铁路、公路、输油等管线工程可以分段申请批准并办理征地手续

  1.5.4 对被征地单位和农民进行安置、补偿和补助

  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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