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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造价工程师《理论与相关法规》:业务承接

2011-01-25 11:21  来源:  字体:  打印

  三、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制度

  (一)管理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特殊行业的管理部门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可,负责对从事本行业工程造价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二)资质申请与审批

  1.资质许可程序

  (1)甲级许可程序。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2)乙级许可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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