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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造价工程师考试《理论与相关法规》:撤销和注销资质

2011-01-25 11:23  来源:  字体:  打印

  (五)撤销和注销资质

  1.撤销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2.撤回资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3.注销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六)信用制度

  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七)法律责任

  1.资质申请或取得的违规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经营违规的责任

  3.其他违规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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